1.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5.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査和监督。
6.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