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不配合开具离职证明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不合理的原因为由拒绝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如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企业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了解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后,相信大家都清楚了离职证明的重要性,所以为了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在离职时要求企业开具离职证明,并且拿到手后再离开,千万不能为了图方便不开离职证明就走了。
那么,如果遇到前单位确实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例如前公司倒闭或重组,或者已经整体搬迁到外地,无法出具或很难出具离职证明,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变通的方法,也可以证明之前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二、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提供与前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
四、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卡流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