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
根据2018年颁布的《法考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与考试的考生应当: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而具体应届法学专业毕业生是否能够报名参加考试的问题,司法部表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继续实施这一政策,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