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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级别

权威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二十七级27个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10级领导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分为一级巡视员到二级科员12个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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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释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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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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