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和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2、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劳动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动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劳务应当为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至于这笔经费的最终来源,应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以协议形式明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劳动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劳务派遣工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