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般公司都用的是集体劳动合同,常规有1年一签、2年一签、3年一签、5年一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合同的期限,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定程度上加快劳动要素流动也保障用人单位用人选人的权利,对劳动者影响并不大。其实普通版本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在三十天一满,收拾东西走人。 从现行《劳动合同法》来说,劳动合同就两种: 一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和终止日均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一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考虑其他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差别不大;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终止期限,一般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一般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到期时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意见,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差太多。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对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没有法定除外理由,用人单位无权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 所以现在一般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三年或五年,也有一上来就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家有各好,各花入各眼吧。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最少签订多长时间,想签订多久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相应的试用期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可以依法约定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一般都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