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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多少天

产假多少天

权威解释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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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释

产假申领条件: 1、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由于各地关于产假规定不同,这里只给大家简单介绍,具体大家可以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咨询。 2020年关于我国产假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前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还会包括难产、多胞胎等。 关于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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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的期限按照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执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期限长于该规定期限的,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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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目前,天津、浙江、宁夏等12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出台。不同省份产假从最长的180天到最短的128天,可相差近两个月之多。 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3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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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自2016年9月29日公布起开始施行。 在此之前,广东省女性职工的产假均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也就是说如今奖励假已延长至80天之后,产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则在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论基础产假,数广东的208天为最长。此次修改中,陪产假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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