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3)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4)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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